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1651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国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新岗东路集装箱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410288。
法定代表人:夏爱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国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74727.45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663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国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4420×××××××6账号内人民币474727.45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铭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