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65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楼五楼501-502、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64034C。
法定代表人:吉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39000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08613号的《保单保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90000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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