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82号
原告: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金鸡四季丽晶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HMUXC。
法定代表人:*二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楼五楼501-502、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64034C。
法定代表人:吉瑶。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555.7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112.78元,本院退还其1557元)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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