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08号
申请人: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金鸡四季丽晶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HMUXC。
法定代表人:*二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塔楼五楼501-502、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64034C。
法定代表人:吉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共计328372.4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00027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此次保全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认为,深圳市永英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8372.4元的财产;
二、在前项财产保全期间,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本次保全提供等额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