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治泓泽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363号

申请人深圳市民治泓泽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690号东盟大厦3楼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1PY3L。

法定代表人周碧雯,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二街颂德国际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93702X。

法定代表人魏少鹏,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32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