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8513号

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410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X5QH74。

法定代表人:段玉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一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36383E。

法定代表人:吴圆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91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91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4.60元,由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