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8513号
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410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X5QH74。
法定代表人:段玉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一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36383E。
法定代表人:吴圆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91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91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4.60元,由申请人广东海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