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292号
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冻结广西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行)存款2119700元,实际冻结3605.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如当事人需补充查封、冻结或置换保全物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并提交具体保全物,逾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