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3891号
原告:天津市九鼎***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4号楼-1、-2-1104。
法定代表人:张晓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雨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重庆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
原告天津市九鼎***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天津市九鼎***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九鼎***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九鼎***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天津市九鼎***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云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桂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