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终2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中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逵,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羽,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中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中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中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中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中联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红
审判员 纪曼丽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文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