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路华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6951338。
法定代表人:齐仁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75728X。
法定代表人:尹盛斌,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路华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3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1296元,保全费5000元。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3月8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盛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天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B15231金龙牌车辆一辆,经核实,所有人信息不一致;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可用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