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继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告被告):***继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兴东路东段北侧许继新能源产业园研发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继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继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依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买方***继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合同从内容和双方关系上来看,应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光伏设备及安装施工采购合同》和力信能源镇江10MW*4h光储充园区微网系统项目(光伏施工部分)的竣工报告等证据,反映了***继电科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系力信能源镇江10MW*4h光储充园区微网系统项目光伏施工部分的总包方,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系分包方。现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合同价款,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诉请和现有证据,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本案管辖权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镇江新区,故,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田 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