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413号
原告: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8号******城东城4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3元,由原告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