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314号
申请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城******。
法定代表人:王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