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52号
申请人:天津典尚名品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且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七贤里配件二-10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K8YF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典尚名品寄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内江北路七贤北里配件2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748111T
负责人:刘国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悦,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A6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9N9L33
法定代表人:樊志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胜战,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西北侧七贤南里11-1-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764301N
法定代表人:刘国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悦,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典尚名品寄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74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秋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