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7462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屏淮北路39-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葛某,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朱某,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倪德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声请人: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秦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诉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某、张某某、***、***、***、朱某、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2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