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7460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屏淮北路39-113号。
负责人:刘增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山,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琴,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高元,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葛萍,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蒋长慧,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王其震,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卞家陆,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朱明,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倪德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秦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高元、葛萍、蒋长慧、王其震、卞家陆、朱明、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回对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高元、葛萍、蒋长慧、王其震、卞家陆、朱明、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