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42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众鑫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法定代表人:何小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健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晓玥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17-136iv>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众鑫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晓玥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42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晓玥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54,437.93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天津众鑫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众鑫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晓玥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54,437.93元,期限为一年的冻结措施。
案件保全费2,292元,由天津众鑫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