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4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明园路2号G3公寓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垠普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风大桥东独流减河防潮闸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路74号中钢大厦1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垠普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天津中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伟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中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6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中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中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中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7元,减半收取4633.5元,由上诉人天津中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景新
代理审判员兰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