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信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兴瑞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4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科技园丽港园18-1。
法定代表人:赵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清路**院珠江摩尔国际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蒋子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信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另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贾莉松
书记员丁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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