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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乐铭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253号 原告:美乐铭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104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吴建煜,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美乐铭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美乐铭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美乐铭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