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5160号
原告:深圳市润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水头社区鲲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办公室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1399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104A、2106、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2EW12。
法定代表人:吴建煜。
原告深圳市润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