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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达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2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达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双岭村(原机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334HE10Y。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104A、2106、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2EW12。 法定代表人:吴建煜。 原告漳州市达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达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达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协商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达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达恒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