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49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沙湖路东大洋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061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104A、2106、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2EW12。 法定代表人:吴建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3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304执49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