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齐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9执保2417号
申请人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坪社区佳怡工业区7号金来旺科技园A栋一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84111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齐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镇齐家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0237337W。
法定代表人齐霞。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53863.5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