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135号
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47。
负责人张海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及2楼201,
法定代表人:张治钢,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4元,减半收取7187元,由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索红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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