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558号
申请人: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334号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A6栋1楼101及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84111F。
法定代表人张治钢。
被申请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消防花园9幢二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336622823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77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1850.1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元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