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558号

申请人:深圳市铭泽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334号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A6栋1楼101及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84111F。

法定代表人张治钢。

被申请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消防花园9幢二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336622823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77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红河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1850.1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元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