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07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馨予,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540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保金额为1195401.29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10701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账号为66×××31中相应的存款。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且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账号为66×××31中1195401.29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