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5267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六联居委金碧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418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侧浩铭财富广场A座2801(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914XJ。
法定代表人蔡良。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7596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97151)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7596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福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759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