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070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居委金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418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居委会锦绣新村锦绣横路**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682401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791346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馨予,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7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