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绿地白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2522-1号
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居委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地白云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关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绿地白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冼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