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居委金碧路**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9)粤0112民初48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其主要营业地及办公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603房,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址位于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神舟路与光谱西路交汇处,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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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