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辉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35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新德工业区桥一段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X3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六联居委金碧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4188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844.15元,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844.15元。 案件申请费3269.2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