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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35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被告与佛山市南海盐步顺风通风设备厂(下简称“顺风厂”)在深圳市龙岗区签订《风系统购销合同》。2020年7月16日,被告收到由原告加盖印章并由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顺风厂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个转企),经核准升级后的企业名称为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21日,顺风厂被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同日,原告核准设立登记,股东为***、**。2021年3月25日,被告收到由原告加盖印章确认的《公司账号变更通知》,通知被告顺风厂已升级为原告,原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已变更。原、被告增加签署了22份补充协议、签证。被告也在收到上述证明书、变更通知,在原告履行供应设备材料并开具发票后,向原告支付了涉案项目的第一笔合同款。根据《风系统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关系。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基础合同《风系统购销合同》及后续22份补充协议、签证,都在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龙岗区签订,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顺风厂与被告签订的《风系统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风系统购销合同》载明签约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 顺风厂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转型升级后名称为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21日,顺风厂经核准注销登记。同日,佛山市顺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风厂与被告约定由顺风厂向被告提供通风产品一批;合同签订后顺风厂注销,同日原告成立且以其名义与被告就案涉货物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后向被告送货,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故而提起本案诉讼。顺风厂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可以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签约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