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5748号
原告:益阳红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快活岭村九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市嘉里中心0601。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益阳红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益阳会龙山溪谷二期项目CD区页岩砖、标砖采购合同(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益阳会龙山溪谷二期项目CD区工程提供页岩砖、标砖,合同总价款暂定309400元。2021年3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益阳会龙山溪谷二期项目CD区页岩砖、标砖采购合同(一)》补充协议一。两份合同均对货款的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014781.15元的页岩多孔砖,出具了金额为1738645.01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593529.27元货款,余欠1421251.88元,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21251.88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益阳会龙山溪谷二期项目CD区页岩砖、标砖采购合同(一)》第十一条约定,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乙方)根据《益阳会龙山溪谷二期项目CD区页岩砖、标砖采购合同(一)》的约定,向被告(甲方)提供益阳会龙山溪谷二期CD区项目所需的页岩砖、标砖,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益阳会龙山溪谷二期项目CD区页岩砖、标砖采购合同(一)》第十一条约定:“***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因被告未按约支付页岩砖货款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对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