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6421号
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10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766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市嘉里中心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BLW5L。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锦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市嘉里中心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W1QU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锦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2元、诉讼保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