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6421号 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10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766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市嘉里中心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BLW5L。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锦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08号深圳市嘉里中心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W1QU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锦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2元、诉讼保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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