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607号
原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肖毅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3、14车间7楼。
法定代表人:蔡学良。
原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6元,减半收取计4,418元,由原告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王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