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23民初201号
原告:***,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3、14车间七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