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23民初8361号
原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3、14车间7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密楠(系公司法务),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何朝云,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何朝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亚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会
书记员谭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