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2436号之二
原告: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