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2436号之一
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紫薇街七组,身份证号码:4302241972********。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湘0224民初2436号民事裁定,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5,000元,冻结期为一年;2、查封案外人***所有的某某牌货车(湘B8***3),查封期为一年。现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拖欠的吊装费为由,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22)湘0224民初2436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5,000元的冻结措施;
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某某牌货车(湘B8***3)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