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2436号 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5,000元。案外人***(身份证号码4302241981********)自愿以其所有的长城牌货车(湘B8K9**)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巨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5,000元,冻结期为一年; 查封案外人***(身份证号码4302241981********)所有的长城牌货车(湘B8K9**)。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茶陵县鼎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