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6161号
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四联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3788B。
法定代表人:凤为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黄铺镇望虎村五星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TA31W8B。
法定代表人:陶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市艳丽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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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沈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