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6075号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姜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沙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孟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