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异14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26672252A,住所地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沙月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3540924T,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明高。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相关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江苏金顺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1)苏1204执1488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苏1204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申明宏
审 判 员 孙 剑
审 判 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刘阳
书 记 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