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5590号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