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7509号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26672252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马厂路9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33698418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西姚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6元,减半收取计7218元,由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全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