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70兴化市兴何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江苏平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3670号
原告:兴化市兴何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1MA22B0PF46,住所地兴化市垛田街道新联合村何垛。
经营者:张玉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平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UW5B475,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过境公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化市兴何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平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兴何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兴何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昌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