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411号
申请人:**,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中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68号花鸟市场二段-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9648.47元元的资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9648.47元元的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