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辉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民终1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龙泉路8号安泰华府F幢303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鉴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准许上诉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6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准许缓交上诉费通知》,告知上诉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天内预交二审诉讼费5326元,并告知上诉人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