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1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凤凰大道19号绿景新邨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82426358C。
法定代表人:李有财。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14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2516457.50元(实际冻结3841.88元)。现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251645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